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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主張經濟補償不可違背誠信原則
秦某于2014年7月入職某服飾公司。2014年7月至12月、2019年1月至12日,秦某參加了“大眾助?;稹?。秦某向某服飾公司出具《聲明書》,載明其由于個人原因要求某服飾公司不繳納社會保險,并將該費用隨工資發(fā)放等。2021年,秦某以某服飾公司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后秦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某服飾公司支付經濟補償。某服飾公司主張系秦某自愿不要求繳納社會保險,其據(jù)此解除勞動關系主張經濟補償不應得到支持。勞動仲裁裁決后,秦某不服,訴至法院。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因用人單位的過錯造成勞動者被迫辭職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合同并主張經濟補償。本案中,秦某在2014年7月至12月、2019年1月至12月參加了“大眾助?;稹?,再結合秦某出具的《聲明書》、工資表等,可以認定秦某系主動要求某服飾公司不繳納社會保險,且社會保險補償已經隨每月工資一并發(fā)放。在某服飾公司不繳納社會保險后,秦某對此長期未提出異議,現(xiàn)又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從而主張經濟補償,有違誠信。故判決駁回了秦某經濟補償?shù)脑V訟請求。(審理法院:淮安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專家點評:
誠實信用不僅是法律基本原則,也是中華優(yōu)秀傳統(tǒng)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本案弘揚誠實信用,體現(xiàn)了勞動審判中雙保護司法理念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相銜接,將誠信納入到和諧勞動關系的創(chuàng)建中。
(佑成 法務部)2024.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