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24日,方東白入職天山公司,2013年1月1日起雙方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崗位是品質管理,合同約定:在本合同履行期間,甲方(公司)根據(jù)生產(chǎn)經(jīng)營發(fā)生變化或工作需要,經(jīng)雙方協(xié)商一致,可以變更乙方的崗位(工種)。
2019年2月開始,公司將方東白從事的工作崗位由品質管理崗位調整為數(shù)控機床操作崗位,但未降低工資待遇。
2021年3月8日方東白向公司送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現(xiàn)公司單方面強制本人調崗,在本人多次明確表示不同意的情況下,公司不給本人依法提供勞動崗位和勞動條件,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guī)定,故本人特通知解除與貴公司的勞動合同,請貴公司在收到本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為本人辦理勞動合同解除手續(xù),并支付本人2021年1月至3月份的工資及經(jīng)濟補償,逾期本人將依法維權。
方東白申請仲裁,請求支付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經(jīng)濟補償金101400元。
2021年5月28日,仲裁委裁決駁回方東白的仲裁請求。
方東白不服,提起訴訟。
一審判決:公司調崗合法,但十幾年前少繳了2個月社保,應支付經(jīng)濟補償100996.22元
一審法院認為,合同中約定方東白從事的崗位是品質管理,在合同履行期間,公司根據(jù)生產(chǎn)經(jīng)營發(fā)生變化或工作需要,經(jīng)雙方協(xié)商一致,可以變更方東白的崗位(工種)工作。本案中方東白、公司均確認自2019年2月開始,公司將方東白從事的工作崗位由品質管理崗位調整為數(shù)控機床操作崗位,原審法院認為方東白的工資待遇未降低,公司作為用人單位依法享有用工自主權,方東白主張公司違法調崗,證據(jù)不足,原審法院不予支持。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本案中,公司作為用人單位應依法為方東白繳納社會保險費,但其僅繳納自2008年10月至2021年2月的社會保險費,未給方東白繳納2008年8月份和2008年9月份的社會保險費。故方東白在本案審理過程中主張公司未依法為方東白繳納社會保險費,證據(jù)確實充分,原審法院予以采信。方東白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請求公司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于法有據(jù),原審法院予以支持。
方東白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為7768.94元/月,其自2008年7月24日至2021年3月9日已滿12年零7個月,依法應享有13個月工資標準的經(jīng)濟補償金100996.22元(7768.94元/月×13月)。
綜上,一審判決公司支付方東白經(jīng)濟補償金100996.22元。
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判決:一審在認定公司調崗合法的情況下,判決公司支付經(jīng)濟補償于法無據(jù)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焦點問題是:公司應否向方東白支付經(jīng)濟補償?shù)膯栴}。
本案中,方東白以公司違法調崗為由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并向其主張支付經(jīng)濟補償。原審在認定公司調崗合法的情況下,判決公司向方東白支付經(jīng)濟補償于法無據(jù),本院予以糾正。
綜上,中院撤銷了一審判決,駁回了方東白的訴訟請求。
方東白不服,向高院申請再審。
高院裁定:員工是以公司違法調崗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扯社保干嘛?公司系合法調崗,無需支付經(jīng)濟補償
高院經(jīng)審查認為,本案再審審查的焦點問題為二審未支持解除勞動合同經(jīng)濟補償金的訴請是否正確。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jīng)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本案中,方東白在其向公司送達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中載明的解除合同的理由為:…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崗位為品質管理。現(xiàn)貴公司單方面強制本人調崗,在本人多次明確表示不同意的情況下,公司不給本人依法提供勞動崗位和勞動條件,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guī)定。故本人特通知解除與貴公司的勞動合同。請貴公司在收到本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為本人辦理勞動合同解除手續(xù),并支付本人2021年1-3月份工資及經(jīng)濟補償,…。
從該解除合同通知書的內容來看,方東白系以公司違法調崗為由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并向其主張支付經(jīng)濟補償,但原審已查明,公司作為用人單位依法享有用工自主權,其對方東白的調崗系合法調崗,不符合上述法律規(guī)定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經(jīng)濟補償?shù)那樾?/span>,故,二審未支持方東白請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jīng)濟補償金的訴請有事實及法律依據(jù),并無不當。
綜上,高院裁定如下:駁回方東白的再審申請。
案號:(2022)魯民申10006號(當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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